第十三期
2004年7月


第十二期
2004年4月


第十一期
2004年1月


第十期
2003年10月


第九期
2003年7月

第八期
2003年4月

第七期
2003年1月

第六期
2002年10月

第五期
2002年7月

第四期
2002年4月

第三期
2002年1月

第二期
2001年10月

創刊號
2001年7月

 

中國的海事仲裁

高  然

  遠洋與沿海運輸在中國對外經貿活動中佔有重要的地位。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全球經濟一體化,中國國際經貿活動日趨增多,其爭議解決機制也越來越引起世人的關注。由於航運糾紛具有專業性強、國際化、繁雜化等特點,爭議解決機制亦獨樹一幟。1984年6月10日,中國首批6家專門審理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在幾大沿海港口城市成立,至今中國已有10家海事法院。而早在1959年1月22日,專門審理海事仲裁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北京成立。在幾十年的發展中,中國的海事法院以及海事仲裁委員會為促進國際海上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營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本文將著重介紹中國海事仲裁的發展及現狀。



一、國際海事仲裁的特點及優勢

  仲裁,從文字上講,"仲"字表示地位居中,"裁"字表示對是非進行評判,作出結論的意見。顧名思義,仲裁意即由地位居中的人對爭議事項作出公正的評判和結論。仲裁作為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方式,最早起源於古羅馬,然後發展到英國、瑞典等國,繼而普及到世界各國。仲裁以其旺盛的生命力,獨有的特點和優勢由純民間性的自救方法發展成由國家承認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並越來越為廣大經濟貿易及海運界人士所接受。

  國際海事仲裁有如下特點和優勢:

1. 自主性

  仲裁的本質就是當事人意志自治。從當事人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起,當事人的意志無不貫穿於整個仲裁過程,從仲裁方式的選擇、仲裁庭的組成到仲裁地點以及仲裁程序的確定,都由當事人協商進行,當事人是仲裁的真正主人。

2. 權威性和專業性

  海事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需要有一批公正、廉潔、正直、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仲裁員隊伍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英國的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MA)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均提供仲裁員名單供當事人選聘。

3. 公正性

  在各國的仲裁法及仲裁規則中均明確規定,仲裁員必須公正審理案件,一些仲裁機構還專門制定了仲裁員行為守則,用以約束仲裁員的行為。而多人仲裁庭的方式也在某種程度上確保了裁決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4. 靈活性

  仲裁具有較大的靈活性,這是仲裁不同於訴訟的特點之一。在仲裁程序中,除了法律和仲裁規則的強制性規定外,仲裁的進程可以由當事人商議決定。

5. 保密性

  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的一大特點,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除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和鑒定人以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出席仲裁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以及任何有關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和程序問題。

6. 裁決的終局性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裁決一旦作出,便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是仲裁不同於訴訟的另一個特點,也是國際商事仲裁的普遍特點。

7. 裁決執行的便利性

  仲裁裁決的域外執行具有法院判決不可比擬的便利。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已有100多個締約國。中國亦加入了該公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公約成員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而關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國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公約,需要依賴國家之間雙邊的司法協助協定。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國際商事仲裁有兩大類,一是"機構仲裁"(Administered或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另一種是"隨意仲裁"或稱"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目前在中國內地只允許機構仲裁。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簡稱"海仲")。其中,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受理國內外海事案件的專門機構。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自1959年成立以來,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參考國際慣例、尊重合同約定、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爭議的原則,審理了大量的海事案件,有力地維護了中外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其裁決的公正性得了國內外的肯定,在國內外的航運、保險、貿易、法律等各界贏得了信譽,大大推動了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經貿往來及海上事業的迅速發展。此外,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還應國內外有關企業、公司、機構的要求,熱情地提供了大量的無償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聘請中國立法、司法、航運、保險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

  "海仲"下設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並在中國內地其他城市設有分會和辦事處,分會可以獨立受理和審理案件,辦事處負責仲裁委員會在當地的聯絡與諮詢業務,並協助仲裁委員會在當地安排開庭。

  "海仲"建立並完善了委員會議、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和三地秘書會議制度,並設立了專家諮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仲裁員

  "海仲"制定仲裁規則並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海仲"從對航海、保險、法律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員會現有仲裁員165名,其中包括外籍仲裁員19名,港台地區8名。

  任何一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的仲裁員,以及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員均是中立的。"海仲"制訂有《仲裁員守則》。根據該守則,仲裁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請求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海事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他迴避。

管轄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定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海事爭議案。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海事爭議:

(一)船舶救助、共同海損所發生的爭議;

(二)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與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觸碰所發生的爭議;

(三)提單、運單、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種為海上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合同或者其他運輸單證涉及的國際遠洋、國際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貨物運輸業務所發生的爭議,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運輸所發生的爭議;

(四)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或集裝箱及其他裝運器具的租用、租賃,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的經營、作業、代理、拖帶、打撈和拆解業務所發生的爭議;

(五)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的所有權、優先權所發生的爭議;

(六)國際遠洋、國際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的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旅客運輸保險、海上開發資源保險及其他再保險,以及船舶保賠業務等所發生的爭議;

(七)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以及集裝箱或其他裝運器具的買賣、建造和修理業務所發生的爭議;

(八)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的抵押貸款所發生的爭議;

(九)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等所發生的爭議;

(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所發生爭議;

(十一)海事擔保所發生的爭議;

  

(十二)雙方當事人協定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或與海事有關的爭議。

審理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定的程式審理案件。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合同約定、參考國際慣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一律平等,有充分的機會陳述各自的觀點和主張。

裁決

  仲裁庭的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在形成多數意見時,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除了按照當事人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的裁決之外,裁決書均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份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能向法院起訴或者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在中國境外的國家,而該國家加入了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則申請人可以根據該公約向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設施及服務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擁有良好的設施和現代化的工作條件。秘書處可以自案件開始至最終結束,為仲裁員和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服務。

  經過40多年的發展,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借鑒國際慣例,發展形成了獨特的體系,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至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全部得到當事人的自動履行或國內外法院的協助執行,未有法院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的例子。我們相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將在世界著名海事仲裁機構中崛起,成為解決國際海事爭議的中心機構之一。

 





中遠香港集團員工刊物
版權所有,如需引用本刊內容,須經本刊編輯部同意
地 址 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中遠大廈52樓
編輯部電話 (852)28098865
傳 真 (852)29076083
聯絡人 朱月芳, 袁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