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期
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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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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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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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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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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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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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

第三期
2002年1月

第二期
2001年10月

創刊號
2001年7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條文解釋

鄭 


  交通部於2003年11月30日發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該《規定》適用於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活動。《規定》指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規定,保證船舶、人員和財產的安全,防止對環境、資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設施造成損害。

  《規定》還對有關的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管理、申報管理、人員管理等作了詳細規定,有些內容還涉及港口的有關管理。

  該《規定》已於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該《規定》對中遠香港集團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為了讓船岸人員更好地理解、貫徹和執行《規定》的各項要求,現把《規定》的條文及逐條解釋歸納整理,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條文解釋:該條文為本規定的總綱,規定了本規定制定的目的與法律依據。同時限定了當制定的法律依據發生修訂或變化時,本規定也應相應的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活動。

  第二條條文解釋:該條文為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即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無論船舶的國藉、船級或者噸位、均應遵守本規定。這與國際公約的要求不同。

  規定中所提管轄水域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內海、領海、毗鄰區、經濟專屬區以及我國規定的其他水域。

  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屬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本規定的主管機關和各級管理機構的管理權限,規定了我國船載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即交通部是船載危險貨物管理的主管部門,並授權中國海事局負責船載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轄區內船載危險貨物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保證船舶人員和財產的安全,防止對環境、資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設施造成損害。

  第四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中應遵守的總要求和原則。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根據以上三法所制定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條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報為普通貨物。

  禁止未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以及超過交通部規定船齡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

  第五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船舶載運危險物中應禁止的行為。

  第一款來自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國家安監局、公安部、環保總局、衛生部、質檢總局、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巳聯合公佈了《劇毒化學品目錄》。

  第二款主要指為瞞報或謊報而進行的夾帶活動,不包括正常的積載和集裝箱拼裝運輸。

  第三款規定了無論船舶的國籍、船級和船齡、噸位均應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方可裝運危險貨物。中國籍船舶應遵守交通部相關船舶強制報廢和運輸限制的要求。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六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作業,應當遵守交通部公佈的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公佈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

  對在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監督。

  第六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遵守我國有關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同時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對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權力。

  第七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選擇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環境航行、停泊、作業,並顧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業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設備的安全,防止污染環境。海事管理機構規定危險貨物船舶專用航道、航路、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遵守規定航行。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者擁擠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應當加強瞭望,謹慎操作,採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時,還應當落實輔助船舶待命防護等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機構請求導航或者護航。

  載運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機過氧化物、閃點28℃以下易燃液體和液化氣的船,不得與其他駁船混合編隊拖帶。

  對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疏導交通,必要時可實行相應的交通管制。

  第七條條文解釋:該條文第一款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主動遵循通航環境的安全原則,自覺遵守相關的有關通航環境的規定。

  該條第二款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較危險的通航環境下應採取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該條第三款規定了對混合編隊船駁載運特別危險的危險貨物的特殊規定。

  該條第四款對事故船舶等操作能力有限制要求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時,海事管理機構應採取的特殊措施進行了規定。

  第八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按規定顯示信號。

  其他船舶與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相遇,應當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規則的規定,儘早採取相應的行動。

  第八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遵守的信號及避碰方面的規定,具體內容應遵守相關國際公約和避碰規則。

  第九條 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應當按照規定向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報告,並接受該中心海事執法人員的指令。

  對報告進入船舶交通管理 (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進行標注和跟蹤,發現違規航行、停泊、作業的,或者認為可能影響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出警告,必要時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應當為向其報告的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提供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務。

  第九條條文解釋:該條文對設有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的水域中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行了特殊的規定。目前,我國大部份沿海港口均設立了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相關具體的要求可參見相應港口的VTS指南。

  第十條 在實行船舶定線制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遵守船舶定線制規定,並使用規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實行船位報告制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加入船位報告系統。

  第十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遵守相關船舶定線制和船位報告制規定。

  第十一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從事水上過駁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選擇緩流、避風、水深、底質等條件較好的水域,儘量遠離人口密集區、船舶通航密集區,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標或者設施、軍事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應急計劃並保證有效實施。

  第十一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從事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船舶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特別強調了對作業水域選擇的要求。

  第十二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就船舶過駁作業的水域徵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准。

  船舶從事水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機構發佈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佈。

  第十二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對水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審批權限:

  1、在港口水域內作業的,由港口管理機構負責審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作業水域的通航問題進行核准。

  2、在港口水域外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並簽發相應作業許可證。

  3、由海事管理機構發佈相應的航行警報或航行通告。 (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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