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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險貨物單航次過駁作業的,申請人應當提前24小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在港口水域特定海域從事多航次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船舶提交上述申請,應當申明船舶的名稱、國籍、噸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船員名單、危險貨物的名稱、編號、數量、過駁的時間、地點等,並附表明其業巳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齊備、合格的申請材料後,對單航次作業船舶,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對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業的船舶,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核,對申請材料顯示船舶及其設備、船員、作業活動及安全和環保措施、作業水域等符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應當予以批准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對未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對港口水域外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申請和審批程式。其中第一款規定了申請的時限,即單航次作業的提前24小時,多航次作業的提前7日。
第二款規定了申請人應提供的各種資料:
1、 船舶的名稱、國籍、噸位(國籍證書);
2、 船公司名稱及船員名單;
3、 危險貨物的資料;
4、 過駁作業的時間、地點等;
5、 相關作業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等。
該條文第三款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審批船舶過駁作業申請的時限、審核依據、處理結果等內容,旨在規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過駁作業申請進行行政審批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四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排放其他殘餘物或者殘餘物與水的混合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設定並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內,向水體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十四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遵守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的規定,這些污染物與《MARPOL73/78》公約中所述的各種船舶污染物是一致的。
第十五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發生水上險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應當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及時啟動應急計劃和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害、危害的擴大。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救助計劃,支援當事船舶盡量控制並消除損害、危害的態勢和影響。
第十五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發生應急事故時,船舶及海事管理機構應採取的措施。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根據國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建立和實施船舶安全營運和污染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公司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安全營運體系和防污染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其船體、構造、設備、性能和佈置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具備相應的適航、適裝條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並保持良好狀態。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用集裝箱、船用剛性中型散裝容器和船用可移動罐櫃,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七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和相關船用產品檢驗問題。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和裝運危險貨物的相關船用產品,包括集裝箱、剛性中型散裝容器、可移動罐櫃必須經中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合格後,方可從事危險貨物的運輸。
第十八條 曾裝運過危險貨物的未清潔的船用載貨空容器,應當作為盛裝有危險貨物的容器處理,但經採取足夠措施消除了危險性的除外。
第十八條條文解釋:該條文對曾裝運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進行了規定,該規定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是一致的。
第十九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露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並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第十九條條文解釋:該條文一方面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溢油應急計劃,另一方面也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配備的應急設備。
第二十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強制保險規定,參加相應的保險,並取得規定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
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按照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憑相應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由海事管理機構出具表明其業已辦理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船舶保險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條文解釋:該條文規定了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的強制保險問題,目前只有2,0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必須取得相應CLC保險證書。
第二十一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範,並只能承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適裝證書中所載明的貨種。
國際航行船舶應當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內航行船舶應當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對承載的危險貨物進行正確分類和積載,保障危險貨物在船上裝載期間的安全。
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第二十一條條文解釋:該條文第一款規定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基本安全要求,特別是對船舶適裝證書的要求。目前,無論是國內法規還是國際公約,均要求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持有適裝證書。特別強調的是,根據本規定的要求,無論國際公約是否有強制性的要求,在中國管轄水域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船舶均應持有該證書。
該條文第二款規定了船舶載運包裝類危險貨物應遵守的強制性技術規範,外貿船遵守《國際危險》(2004年1月1日起強制化),內貿船遵守《水路危規》(交通部規章)。
該條文第三款規定了船舶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應採取的措施和權力。
第二十二條 船舶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應當選擇安全水域,遠離通航密集區、船舶定線制區、禁航區、航道、渡口、客輪碼頭、危險貨物碼頭、軍用碼頭、船閘、大型橋樑、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護目標,並在作業之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准,該核准程式和手續按本規定第十三條關於單航次海上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規定執行。
船舶從事本條第一款所述作業活動期間,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無線電發報機、衛星船站;不得進行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不得使用供應船、車進行加油、加水作業。
第二十二條條文解釋:該條文第一款規定了船舶從事與危險貨物作業有關的作業時應得到海事管理機構的批准,其批准程式與船舶過駁作業的審批相同。該款還特別強調了作業期間對通航水域條件的要求。
該條文第二款規定了船舶在從事與載運危險貨物有關的作業期間,不應進行的對該作業存在危險或者潛在危險的作業。 (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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